劉輝北京盈科(上海)律師事務所,合伙人律師
確立遺產管理人制度,有兩方面的目的,首先是解決確認遺產歸屬的程序性問題,因為被繼承人死亡后,其名下的房產就會陷入無人處置、無人管理的局面,需要一個角色,來推動無主物認定以及確認歸屬的特別程序,這就是遺產管理人的第一個功能。[全文]